危化品运输托运人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作者:程力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中对托运人要求整合为以下几点:
1、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3、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4、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行托运人资质认证制度,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办理托运前,应按本规定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书》见附件)。办理托运时,应向承运人出具《资质证书》,经承运人确认后方可受理运输。

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
(2)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3)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

经办人必须执有铁路局发放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托运人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时,须出具《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铁路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登记《资质证书》确认号、经办人身份证号和业务培训合格证号,并承诺对其向铁路提供的文件、有关货物资料及收货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申报危险货物品名符合《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