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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款江苏气瓶厢式车符合标准车型上市了

    • 作者:李辉
    • 发布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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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瓶厢体运输车为双层金属骨架结构,外部为冷扎钢板,采用铝合金板蒙面,夹层为隔热阻燃材料填充。设置对开门,如需安装抗.爆.容.器罐则增开侧门,侧壁设有防雨功能自然通风窗口,底部铺有阻燃导静电胶板,安全。厢部前面和侧面装有固定拉环,与带使用货物以避免移动。
             
       感.烟.报.警.器是感测车厢内火情的专用装置,安装在车厢顶部,当有火情烟雾出现,在驾驶室进行蜂鸣报警,及时险情。
       防.盗.报.警.器在门框上方装有防.盗.报.警.器(根据用户要求选装防盗器)当厢门被打开时,驾驶室内的蜂鸣器发出报警声音,不使用时可将驾驶室内的控制开关关闭。可在行驶中,整车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整车发动机排气装置采用前制置式,并安装有排气火花熄灭器,防止热源对.爆.炸.物产生不良影响。
             

         底盘上装有两条拖地导静电胶带,厢体外侧安装示廓标记灯以及手提灭火器等安全装置,车身颜色为,并有“严禁”和“爆”字样,贴有反光标识。
        危险品货车底盘国家要求配置:前盘后鼓,ABS,限速器,带卫星的GPS;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